手机浏览中华地板网2019-07-26 责任编辑:张伟 浏览数:
目前,地板甲醛释放量按照新的国家标准GB 18580-2017中规定为E1≤0.124mg/m3.
随着人们对环保概念的重视,消费者在购买地板时最看重的指标之一就是甲醛释放量了。购买某个品牌的地板时,也都会要求导购人员出示地板的检测报告,眼见为实。
(图片来源:柯诺莱茵阳光地板供稿,侵删)
有时候,一些纠纷就出现在这份检测报告上。
有位销售商就遇到类似的事情。
客户在购买一款强化地板安装完后表示有味道,怀疑甲醛超标。然后销售商拿了安装剩余的地板去检测中心检测,结果是0.4mg/L,低于国家标准,但客户就是说地板有味道。还指出导购销售时出示的该型号检测报告甲醛释放量为0.2mg/L,并且保证能达到这个数值。客户以导购欺诈为由要求退货,还要索赔。
在整个家装结束后,屋内多少会有些残留异味,这种异味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。房间里的复合门、墙上的大白、壁纸用的胶等都可能释放出气味。正常在通风两三月后,味道都会慢慢消除。如果是甲醛超标,房间里会出现非常刺激的味道,严重的甚至流眼泪,呼吸不畅。
在这个销售商遇到的问题中,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。
如果遇到客户提出要检测地板,应该怎么做?
销售商自己拿了块剩余地板到检测中心检测,这一举动从强化地板标准 GB/T18102-2007的检验规则来看,是不妥的。
1、取样应在第三方监督下进行。用户有权怀疑你的样品与用户的样品不是一批产品。所以,再遇到此类问题,销售商可以委托当地消协或商场封样,一起送到双方认定的质检机构检验,这样的检验结果更有说服力;
2、样品的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。甲醛释放量根据GB/T18102-2007中规定,最小批量的理化性能检验样品数量为3片,检测只有一片,其检验结果不能对于同批产品的甲醛释放量水平进行判定,所以说0.4mg/L的检验结果只能代表样品本身;
3、样品未注明是否已经使用。检验的样品应该在未使用过、新开包的同批产品中抽取。
鉴于上述三点,其实检验结果很难得到支持。
因此,需要找个第三方(最好是双方认可的工商、消协、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),按照GB/T18102-2007标准中的检验规则,对于同一批次(未使用、新开包)的地板进行抽样(封样),在专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,这样的结果才有法律效应。只要证明了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,在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范畴,消费者是没有理由要求退货。
对于甲醛释放量,导购应该如何合理讲解?
甲醛释放量并非一个固定的值,检测环境、检测设备、检测人员都会对检测的加过有影响。销售商拿到工厂提供的检验报告时,如何向用户介绍产品很重要。
例如:检验报告中的甲醛释放量为0.2mg/L,导购员向用户介绍地板时可以说:“我们的产品上次检验时的甲醛释放量为0.2mg/L,但我可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”。这样的表述,没有承诺提供给客户的产品甲醛释放量一定为0.2mg/L,即使是对于客户的同批产品检验,甲醛释放量超过了0.2mg/L,只要检验结果在国家标准范围内,就不构成商业欺诈和误导消费,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没有依据,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。
销售商到底是否存在欺诈问题?还要讲究证据。
假如导购员卖地板时声称地板的甲醛释放量就是0.2mg/L,虽然没有写到纸上,至少有误导消费的嫌疑,消费者有理由质疑商家进行了商业欺诈,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行政司法部门根据事实和证据去认定。
如果消费者获得了有效的证据(录音、影像、文字等材料),证明了销售商在卖地板时确实承诺了地板的甲醛释放量为0.2mg/L,这种承诺已经构成了双方的合同关系。根据同批产品实际检验结果,甲醛释放量为0.4mg/L,尚且不谈是否构成商业欺诈,虽然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,在《产品质量法》范畴不能认定销售商有过错,至少没有达到合同要求,从《合同法》的范畴可以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,消费者有权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。
目前,地板甲醛释放量按照新的国家标准GB 18580-2017中规定为E1≤0.124mg/m3.
(文章来源:柯诺莱茵阳光地板供稿,侵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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